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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孟梅与智琛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梅,智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财保36号申请人孟梅,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智琛,男,汉族,1981年8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孟梅与被申请人智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梅于2017年4月24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智琛在银行存款2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智琛在银行存款25万元;二、对担保人孟梅提供的担保财产:皖SV****号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振东审 判 员  王 群人民陪审员  潘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