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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6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恩平市智硕经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微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平市智硕经贸有限公司,深圳微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6210号原告恩平市智硕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牛江镇东郊工业区一号之二。法定代表人朱满兴。委托代理人武祥飞,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微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社区勒竹角鸿都工业园四栋五楼。法定代表人连狄雄。本院受理原告恩平市智硕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微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平市智硕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57元,减半收取为1837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孔  卫  新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壬贵(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