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忠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2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忠齐,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余庆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于2017年4月1日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奕玮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王忠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中国银行附近因售卖糖葫芦被三峡广场商圈综合管理中心(执法大队)城管协管执法队员冉某、陆某某制止,随后王忠齐使用竹签将被害人冉某颈部刺伤。经鉴定,被害人冉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伤情照片,视频截图、法医学临床检验意见、病历等。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王忠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定罪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忠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被告人王忠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解其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王忠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中国银行附近销售糖葫芦被三峡广场商圈综合管理中心(执法大队)城管协管执法队队员被害人冉某和陆某某制止,随后王忠齐用竹签刺伤冉某颈部。经鉴定,被害人冉某因颈部异物刺伤致器官、食管损伤,致气管贯通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致食管贯通伤,评定为轻伤一级。综上,冉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冉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在2017年1月16日15时许,其从家里到三峡广场城管执法队上班,其主要负责不让小商贩在三峡广场乱摆东西。到了17时许,其走到三峡广场新世纪门口附近时,看见一卖糖葫芦的妇女,就对她说:这里是商圈,不让在此卖东西。那名妇女听了也不理他,继续在广场这边卖,他就继续跟着她进行劝说,不让她在广场边走边卖。走到三峡广场中国银行大门前时,过来一对情侣要买糖葫芦,他就走上前去劝说不让她卖,但是她不听他的,他就转向那对情侣,想劝他们不要买她的东西,正在劝说时,那个卖糖葫芦的妇女就用串满糖葫芦的竹签插到了他的颈部。冉某辨认出王忠齐就是在三峡广场用糖葫芦竹签将其脖子刺伤的女子。2、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6日17时许,他和他的女朋友在三峡广场逛街,走到三峡广场中国银行处时,他看见一阿姨扛着插满糖葫芦的棍子在卖糖葫芦,他就上去说想买,那位阿姨,就一边走一边给他从插满糖葫芦的棍子上面拿了一支糖葫芦,这时走过来两名城管对那位阿姨说不要在广场里面卖,城管也和他们说不要在广场里面买,他们就不想买了,那位阿姨看见他们不买了,就有点着急了,那位阿姨对城管说,这两天他们一直揪着她不放,不让她在这里卖糖葫芦,说完,就转身把本来要卖给他们的一支糖葫芦插在了一位城管队员的喉咙处,当时那名城管就用手扶着插在他脖子上面的糖葫芦不动了。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市政监察执法大队的队员,工作是维护三峡广场的市政秩序。2017年1月16日17时许,他在三峡广场上班,冉某发现了一个卖糖葫芦的游摊小贩,冉某一直跟着这个人不准她在三峡广场随意游走卖东西,后来冉某跟着这个游摊来到中国银行附近时,就喊了他一声,他就和冉某一起驱赶那个卖糖葫芦的小贩离开广场。有两个年轻男女本来想买糖葫芦,他们就告诉那两个年轻人,说这里不准贩卖糖葫芦,那两个年轻人就准备离开,那个小贩突然从自己扛着的插糖葫芦的棍子上,取下一串糖葫芦,然后就朝冉某刺过来,冉某当时就被那个小贩用糖葫芦刺进了脖子里面。陆某某辨认出王忠齐就是2017年1月16日17时许在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中国银行门口将冉某刺伤脖子的人。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证实冉某因颈部异物刺伤致器官、食管损伤;冉某颈部异物刺伤致气管贯通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冉某颈部异物刺伤致食管贯通伤,评定为轻伤一级。5、视频监控截图、伤情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忠齐用糖葫芦竹签刺伤被害人冉某的情况。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忠齐被当场抓获的情况。7、被告人王忠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在2017年1月16日17时许,因为她认为城管不准她卖东西,不给她活路,有心针对她,她心里很生气,就用糖葫芦竹签插在了城管的脖子上面。8、工作证明,证实被害人冉某系招聘制城管协管执法队员。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忠齐于2014年2月1日,因与洋人街工作人员尹某某、吴某因摆摊设点问题引发口角,后王忠齐用穿糖葫芦的竹签将被侵害人尹某某的眼睛戳伤,被行政拘留三日。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齐故意伤害依法执行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忠齐提出其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现场视频监控显示,案发时,被害人和另一名执法队员跟随被告人王忠齐,不让其在广场卖糖葫芦,被告人用竹签刺伤被害人。本院认为,被害人冉某作为城管执法队员,维护市政秩序,在执法过程中并无不当行为,未对被告人有不法侵害,因此,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忠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传江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人民陪审员 段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