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立全、封汉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全,封汉满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04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立全,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居住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2014年11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被告人封汉满,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立全、封汉满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郁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立全、封汉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黄立全、封汉满经预谋后来到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汽车南站进站口,先由黄立全以老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毛某的信任并邀请毛某搭乘封汉满的便车回家,再由封汉满虚构要去提货但资金不足的事实,向毛某借货款人民币20000元,之后二人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通过天网发现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并获取其身份信息。2017年1月6日22时许,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黄立全、封汉满在玉林市夏威夷假日酒店入住,于次日3时许在该酒店内将二人抓获。涉案赃款已全数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立全、封汉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发还清单,前科材料及身份证明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立全、封汉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立全、封汉满犯诈骗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分工配合,作用相当,均为主犯,依法应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立全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立全、封汉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黄立全从重处罚,对封汉满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立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封汉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国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冬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