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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姜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姜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434民初93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魏县张二庄镇某村。被告姜某,男,汉族,魏县张二庄镇某村。委托代理人刘某1,女,1986年7月2日出生,魏县张二庄镇某村,系被告妻子。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姜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姜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000元;二、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丽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俊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