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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与罗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罗洪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4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住所地:盐边县。法定代表人:张大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正云,系该支行员工。被告:罗洪林,男,汉族,1991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与被告罗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高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棋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