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庄彭强抢劫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彭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终197号原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彭强,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庄彭强��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庄彭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上诉人庄彭强以其系从犯,能坦白认罪,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彭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权是原审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经审查,本案上诉人庄彭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庄彭强撤回上诉。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庆明审判员 王晋平审判员 刘爱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黎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