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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655号起诉人: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沙企一级路西侧东湾沙企服务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赖子机,该公司董事长。2017年4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湾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有关证据材料。起诉人东湾公司诉称,广西融盛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盛公司)通过竞标取得了产权属于东湾公司的里火边民互市区边贸设施(含场区及附属设备设施)整体承租权,2014年5月双方签订了《防城港市里火边民互市区边贸设施租赁合同》及《防城港市里火边民互市区边贸设施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统一简称合同),合同对租金标准及缴纳方式、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都作了约定,其中在租金缴纳方式中约定“实行先交款后使用的原则:每一年度租金均分四期(即按每3个自然月为一期)进行缴纳,且应在每一期期满前15天缴纳完成下一期的租金……”。合同签订后,东湾公司依约将租赁标的交付给融盛公司使用,但融盛公司一直没有按约定缴清租金,为此东湾公司多次催告甚至发出律师函追索,但融盛公司仍不依约缴纳租金,至2017年3月1日共欠租金325万元,已构成违约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经审查,本院认为,关于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东湾公司与融盛公司签订合同的标的物是防城港市里火边民互市区边贸设施(含场区内仓库、商铺、货鹏、露天货场、办公楼、冷库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由于防城港市里火边民互市区的边贸设施属于不动产且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宁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