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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耿敬勇、耿刘洋等与王前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敬勇,耿刘洋,王前中,王付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919号原告:耿敬勇,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耿刘洋,男,199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王前中,男,198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王付中,男,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身份证号:412-28198511163194。原告耿敬勇、耿刘洋诉被告王前中、王付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耿敬勇、耿刘洋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敬勇、耿刘洋撤诉。案件受理费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耿敬勇、耿刘洋承担。审判员  张志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