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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县支行、朱明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县支行,朱明佳,黄德恒,黄德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县支行。被执行人:朱明佳。被执行人:黄德恒。被执行人:黄德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明佳、黄德恒、黄德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21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耿群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明佳、黄德恒、黄德安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交纳案件的诉讼费,故案件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桂1121执230号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胜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