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叶杰明、杨燕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杰明,杨燕萋,唐一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叶杰明。被执行人:杨燕萋。被执行人:唐一茜。申请执行人叶杰明与被执行人杨燕萋、唐一茜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2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杰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燕萋、唐一茜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交纳案件的诉讼费,故案件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桂1121执211号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胜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