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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泽云、高朝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泽云,高朝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208号,组织机构代码:X2083545-1。法定代表人:李琪,理事长。被执行人:黄泽云,男,生于1961年9月21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高朝芬,女,生于1968年8月13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泽云、高朝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泽云、高朝芬履行(2015)纳溪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泽云、高朝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以(2015)纳溪民保字第276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泽云、高朝芬所有的位于纳溪区渠坝镇政府街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泽云、高朝芬所有的位于纳溪区渠坝镇政府街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大鸣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