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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玉宝与陈小清、陈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宝,陈小清,陈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931号原告:陈玉宝,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小清,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小龙,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陈玉宝与被告陈小清、陈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陈玉宝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宝以被告陈小清、陈小龙母亲伍永香已经替二被告还清本案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宝撤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陈玉宝负担。审判员  胡元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小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