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平凉市农商银行东大街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平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1375号申请人:宋某。被申请人:平某,南台分社。法定代表人李某,该行董事长。原告宋某诉被告平某、南台分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80000元,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3日下午四点半左右,原告去领取今年的粮食补贴款顺便给父亲交纳养老保险,来到崆峒区东大街支行办理业务。由于时间长,密码记不清楚了,银行工作人员让我到开户网点办理,我的卡开户网点在峡门分社,其让我到大秦分社办理,同一单位,为何让我去其他网点办理。工作人员有意刁难,我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工作人员按响报警系统,让警察抓我,我精神恐慌,横蹿马路,回家后心神不定。我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工作人员为什么要这样做?4月9日上午十一点左右,我带着钱和保障卡来到平凉市农商银行南台分社,给父亲交纳养老保险,一工作人员看了身份证,让我去峡门网点缴纳。另一工作人员说我脑子不合适,我多次向两名工作人员哀求,她们执意不办,对我进行辱骂,最后没有办法才回到峡门营业网点把费缴了,工作人员说重置密码,缴纳养老保险金,在市区任何网点都能办理。综上,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等权利,原告身体存在缺陷,对原告的歧视和偏见。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判决支持我的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某起诉的被告平某、南台分社主体不错误,又不同意撤诉,依法应对其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宋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中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