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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水田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田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刑初216号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水田,男,1957年09月08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太康县。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7年3月9日到太康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年3月9日被取保。2016年6月15日被太康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水田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文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水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被告人王水田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在太康县板桥镇付寨村西南一干沟采伐杨树64棵,经鉴定,被伐杨树计立木蓄积26.782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水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检尺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投案经过,证明,林木鉴定意见等。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水田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水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水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春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