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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25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春建、施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建,施立,施文仙,施土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25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春建,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施立,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施文仙,女,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施土法,男,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申请执行人张春建与被执行人施立、施文仙、施土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春建依据本院(2014)杭余商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施立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春建借款100000元、利息28000元(按本金10万元年率6%的四倍从2013年5月4日暂计算至2014年7月3日,此后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标准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60元,被执行人施文仙、施土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施立、施文仙、施土法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施立、施文仙、施土法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施土法名下的浙A×××××号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未查找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春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施立、施文仙、施土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4月24日,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施立、施文仙、施土法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施立、施文仙、施土法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施立、施文仙、施土法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