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爱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爱群,华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328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分水镇东门雅苑东区3幢109、109-2室,组织机构代码:07432267-8。法定代表人孙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红,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剑,浙江恒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爱群,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华荣伟,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爱群、华荣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周爱群、华荣伟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已查明被执行人华容伟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路春江大奇山居(南香园)19幢103室房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置完毕,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518号案已查封了周爱群的退休工资(每年按比例分配);本院(2014)杭桐商初字第1957号案已保全查封周爱群名下浙A×××××的车辆(未扣押到案)和保全查封华荣伟名下浙A×××××的车辆(未扣押到案),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周爱群于2017年3月21日在杭州火车东站抓获,其身体不符合拘留条件,已向法院申报财产,并保证随传随到,未发现被执行人华荣伟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周爱群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15件,总标的约670万元;被执行人华荣伟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13件,总标的约64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74233.3元、案件受理费2476元、执行费1014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2016)浙0122执621号案于2016年8月12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华荣伟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周爱群、华荣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