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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向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8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敦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涛,男,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甘肃省敦煌市,现住敦煌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敦煌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敦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敦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向涛发现停放在敦煌市飞天嘉园18号楼1单元楼下何志育的红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钥匙没有拔,遂先将钥匙拔下,于当晚21时许,向涛将该电动三轮车盗离现场后骑至敦煌市月牙泉镇杨家桥村一组桥头处,用自己的车牌号为×××的小轿车将该电动车拖至敦煌市阳关镇营盘村二组33号家中,该电动车价格经敦煌市物价局评估为2007元。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向涛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顺丰车行销售保修单、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涛犯盗窃罪,单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褚生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