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景明与岳春雷、岳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景明,岳春雷,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47号申请执行人:陈景明,男,汉族,生于1950年5月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岳春雷,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岳娟,女,汉族,生于1986年3月1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陈景明与岳春雷、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岳娟在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有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岳娟在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应领的拆迁赔偿款1900000元正。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