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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4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小燕、邱建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小燕,邱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4098号申请执行人许小燕,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邱建峰,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小燕与被执行人邱建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140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查询了被执行人邱建峰名下银行存款,因金额较小而未采取冻结措施。2、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邱建峰已经自行履行了人民币11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522执40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