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气象仪器有限公司、齐明春、田玉琴、齐明策、仲玲、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气象仪器有限公司,齐明春,田玉琴,齐明策,仲玲,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长春气象仪器有限公司、齐明春、田玉琴、齐明策、仲玲、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长证信证经字第56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气象仪器有限公司、齐明春、田玉琴、齐明策、仲玲、吉林省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世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