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2318缪晓燕与江苏恒达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晓燕,江苏恒达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2318号申请人缪晓燕。被执行人江苏恒达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富家路。法定代表人张斌,执行董事。原告缪晓燕与被告江苏恒达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4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江苏恒达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缪晓燕所购“君悦国际第5幢1单元905室”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0236元。二、若被告江苏恒达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款完全履行,则原告缪晓燕有权要求被告江苏恒达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元。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元,由被告江苏恒达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缪晓燕,原告缪晓燕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江苏恒达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缪晓燕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829.00元,执行费77.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书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亦有权自行处分其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479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熙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