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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肖成武、王娇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肖成武,王娇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238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龙塘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69281756-3。法定代表人施迎东,董事长。被执行人肖成武,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王娇娇,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成武、王娇娇追偿权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阶段,未查出其他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计振东审判员 夏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恺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