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行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仪、田宋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仪,田宋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1903号申请执行人林仪,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田宋霖,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林仪与被执行人田宋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田宋霖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田宋霖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田宋霖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宋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了被执行人王承院田宋霖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车牌号:闽A×××××)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4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林仪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田宋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品常执行员 张裕荣执行员 林毅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