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3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斌与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祥泰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斌,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祥泰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3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斌,男,1975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法定代表人:李炫坤,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祥泰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林斌与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祥泰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竞买了一宗土地,地籍编号为XXXXXX,土地面积34.333亩,合同约定出让金为5300万元,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已缴纳出让金3000万元。申请执行人林斌提出申请,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十四条“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的规定,预查封被执行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竞买的价值70万的土地份额,或在政府回收该土地时将应当退还的70万土地出让金,交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竞买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地籍编号为XXXXXX的土地,查封期限自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土地管理部门之日起三年。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因申请执行人未提出书面申请,导致查封标的物失效,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文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