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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3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芜湖市旭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旭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旭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荻港建材园,组织机构代码76688054-X。法定代表人:俞贵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徽商财富广场北楼1004、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10800451。法定代表人:唐宏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依法采取措施,对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原冻结文书号:(2016)皖0207民初2405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本案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德雨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书记员  钱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