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郑罗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郑罗德,陈小芳,陈相平,陶小红,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新塘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80129-X。负责人项丹。被执行人郑罗德,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陈小芳,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陈相平,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陶小红,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军区农副业基地3-03号,组织机构代码:79367256X。法定代表人陈相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郑罗德、陈小芳、陈相平、陶小红、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808313.33元,执行费人民币20483元,合计人民币1828796.33元。但被执行人郑罗德、陈小芳、陈相平、陶小红、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罗德、陈小芳、陈相平、陶小红、杭州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人民币1828796.33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 高 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俞梢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