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1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龙口市恒泰运输有限公司与临沂盛金运输有限公司、孙爱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恒泰运输有限公司,临沂盛金运输有限公司,孙爱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3404号原告:龙口市恒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学,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兆乾,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琨田,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盛金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香超,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平,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铭,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爱友,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告龙口市恒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盛金运输有限公司、孙爱友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恒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盛金运输有限公司、孙爱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1元,减半收取168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玉娟人民陪审员  唐禄庭人民陪审员  田玉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