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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袁志清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志清,石光玲,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3336号原告:重庆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136号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7464326c。法定代表人:王登友,该公司执行懂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朝生、吕春亮,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志清,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石光玲,女,1976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76744Q。法定代表人:曹家文,该公司经理。被告: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050355985K。法定代表人:陶富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志清、石光玲、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