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3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树成、刘福清与郭金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成,刘福清,郭金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3民初1819号原告杨树成,男,1953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21953********,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原告刘福清,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241960********,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郭金有,男,47岁,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原告杨树成、刘福清诉被告郭金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树成、刘福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二原告工资共1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4月,原告在被告工地工作,被告拖欠原告一年工资,被告于2014年4月18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至今未支付,且被告于2016年年底将名下不动产变卖,携款而逃,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郭金有的身份信息、具体住址,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树成、刘福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杨树成、刘福清已预交),应予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