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包林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66号被执行人包林,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乡巴彦村,证件号码230624197005102259。包林盗窃罪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包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包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包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 伟(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7)黑0622执166号
 
 
 
 
 签发:
 
 
 审核:
 
 
 
 
 拟稿单位:肇源县人民法院
 
 
 拟稿人:杨崇彪
 
 
 份数:1
 
 
 
 
 印刷单位:
 
 
 校对人:魏艳琦
 
 
 印刷时间:
 
 
 
 
 附件:
 
 
被执行人包林,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乡巴彦村,证件号码230624197005102259。包林盗窃罪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包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包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包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宏志审判员李中甫审判员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纪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