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亚东与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东,周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2187号原告:朱亚东,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宏,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杰,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朱亚东诉被告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亚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亚东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3000元并自2016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7%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对案件事实也无争议。被告妥收了原告供应的轮胎后,理应及时支付相应的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朱亚东货款33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33000元,按年利率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被告周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伟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