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熊玉莲、卢当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玉莲,卢当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熊玉莲,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卢当桂,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执行熊玉莲与卢当桂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赣0191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卢当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返还借款、利息人民币30000元,承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及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卢当桂还需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36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卢当桂的存款及收入315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