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柘溪梯级电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柘溪梯级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30号之二申请人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蓝山县柘溪梯级电站,驻蓝山县火市雷家岭村。法定代表人雷丰学,电站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山县柘溪梯级电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蓝山县柘溪梯级电站用电站全部财产作抵押向申请人贷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6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蓝山县柘溪梯级电站的资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