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9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卓新与被告徐学茂、汪铁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卓新,徐学茂,汪铁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市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9813号原告徐卓新,男,1955年9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孙燕,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学茂,男,1956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汪铁钢,男,198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广场C座16楼。负责人朱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虎、陆云芳,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珠江路5号。法定代表人黄荣,局长。委托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卓新与被告徐学茂、汪铁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卓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卓新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卓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卓新负担。审 判 长 潘玉君人民陪审员 张绍明人民陪审员 刘尚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博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