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龚晓斌与黄武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晓斌,黄武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913号原告:龚晓斌,男,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代理人:徐小彤,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武聪,男,199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晓斌诉被告黄武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茶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龚晓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4元,减半收取1,322元,由原告龚晓斌负担。审判员 陈三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钰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