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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546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 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 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温 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龙 书 记 员 周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