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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92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梅与吴玉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吴玉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92民初1655号原告:陈梅,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吴玉涛,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陈梅与被告吴玉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玉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人民币(押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合伙经营并共同租赁了万博负一楼的摊位销售鞋子,双方到2016年5月解除合同,万博应退还原、被告押金共计20000元,现押金由被告占有,拒不支付一半给原告,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吴玉涛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梅与被告吴玉涛租赁了常州万博北岸城百货有限公司负一楼B060、B061的摊位,双方合伙经营鞋子的生意。后原、被告于2015年9月16日结束了合伙关系,并结清了除退还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合伙事宜,双方于同日签订了协议一份,约定万博应退还的押金共计20000元,原、被告每人各得10000元。另查明,2016年8月29日常州北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吴玉涛卡号为62×××87的银行卡中汇入了退还的保证金20000元,后因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将100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陈梅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的陈述,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及双方各应退得保证金1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能按约将保证金支付给原告致纠纷的产生,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原告陈梅要求被告吴玉涛支付价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玉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其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玉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梅支付价款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吴玉涛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高立群人民陪审员  汤焕松人民陪审员  蒋文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黄 松书 记 员  郭凌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