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梁强与刘荣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166号申���行人:梁强,男,1991年6月16日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被执行人:刘荣琴,女,1992年1月12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人梁强与被执行人刘荣琴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