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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存与被申请人高玉龙、蒋淑英一审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存,高玉龙,蒋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财保6号申请人:梁存,男,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申请人:高玉龙,男,195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申请人:蒋淑英,女,1965年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梁存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高玉龙、蒋淑英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交通西路南侧产权证号为萧龙城字第08-07722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梁存向本院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山路西食品公司院内(房地权证萧龙城字第1568**号)的房产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申请人高玉龙、蒋淑英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交通西路南侧产权证号为萧龙城字第08-07722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将申请人梁存向本院提供担保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山路西食品公司院内(房地权证萧龙城字第1568**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744元,由被申请人高玉龙、蒋淑英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余殿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全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