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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胡瑞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瑞宇,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忻州市偏关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现住山西省忻州市偏关县。因涉嫌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以准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瑞宇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瑞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胡瑞宇驾驶××××××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龙口镇黄河大桥时,在执勤民警依法检查要求出示驾驶证的活动中,被告人胡瑞宇使用伪造的姓名为”刘瑞峰”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应对检查,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查发现胡瑞宇随身携带一本伪造的姓名为”张国峰”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瑞宇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姓名为张国峰、刘瑞峰的伪造A2型机动车驾驶证各一本)、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及胡瑞宇的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及随案移送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瑞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瑞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瑞宇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谊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福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