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3345号原告:强大应,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负责人:袁誉伦。委托代理人:段理,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强大应诉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强大应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大应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大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强大应负担。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楚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