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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亚娟与漯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娟,漯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3593号原告:王亚娟,女,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全升,河南许慎律师事务诉所律师。被告:漯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沙澧产业聚集区湘江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兰玉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东,河南节节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娟与被告漯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亚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亚娟负担。审判长  李慧杰审判员  刘 晓审判员  李炎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