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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179号原告:刘某某,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75662127XF。法定代表人:曹建国,总经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