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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志清与刘会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清,刘会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1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蒋志清,男,汉族,1966年6月19日生,秀山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刘会泽,男,1985年10月25日生,重庆市彭水自治县人,住该县。本院在执行蒋志清与刘会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秀山县法院作出的(2016)渝0241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以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案款支付。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管、房管、工商,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241执14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康审 判 员  田红波代理审判员  刘砥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鼎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