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孔庆山与尹学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山,尹学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584号原告:孔庆山被告:尹学开原告孔庆山诉被告尹学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孔庆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庆山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庆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庆山负担。审判员 张志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