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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孔庆山与尹学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山,尹学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584号原告:孔庆山被告:尹学开原告孔庆山诉被告尹学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孔庆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庆山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庆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庆山负担。审判员  张志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