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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何瑞伦与广州市三盈货物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64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三盈货物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何瑞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三盈货物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冼志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瑞伦,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毛志峰,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5民初48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案涉场地仍属于广州市番禺区辖区内,且上诉人在合同签订时住所地亦为番禺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本案应移交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由土地租赁引发的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租赁场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原属于番禺区),该址归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王 芬董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