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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宁海县竺飞腾建材商店与王昌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竺飞腾建材商店,王昌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1417号原告:宁海县竺飞腾建材商店,经营场所:宁海县现代家居商城*************号。经营者:竺飞腾,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王昌宏,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宁海县竺飞腾建材商店与被告王昌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宁海县竺飞腾建材商店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县竺飞腾建材商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竺飞腾建材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计676元,由原告宁海县竺飞腾建材商店负担。审 判 员 王泽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