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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30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菁华、吕惠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菁华,吕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0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菁华,女,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吕惠花,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申请执行人徐菁华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5日申请执行吕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标的为168245.87元,执行费2424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吕惠花名下位于余杭区瓶窑镇五彩商城9幢7#的抵押物,除受偿132601.14元外,剩余部分债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亦无其它房产、车辆及股权信息。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蓝越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