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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鹤山市嘉兴隆皮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嘉兴隆皮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执144号被执行人:鹤山市嘉兴隆皮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383号1座。组织机构代码:75563509-8。法定代表人:关泽兴。被执行人鹤山市嘉兴隆皮装有限公司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本院(2015)浙嘉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关泽兴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等,同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执行人自2015年7月起已被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虞 伟审判员 金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